为促进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,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实用效益,特拟定本管理办法。
(一)总则
第一条仪器设备共享建设目的。充分利用实验室优质仪器设备资源,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,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,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分布合理、定位准确、开放高效,实现资源共享。
第二条凡是列入资源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。
第三条对本实验室以外的服务,均为对外共享服务。
(二)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机构
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,由相关部处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领导组成,包括仪器设备技术专家、学科专家、仪器设备管理理专家、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等组成。
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设备共享的管理办法,对共享设备进行咨询、监仔、检合、考核,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实施与符理,并检查结果通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。
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出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参考收费标准,向共享仪器设备提供收费建议。
(三)共享仪器设备的认定与日常管理
第七条仪器设备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,在可能对外提供服务的前提下,必须加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库,提供仪器设备相关服务信息。
第八条各类大型仪器设备,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,均纳入共享系统:
1. 仪器设备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;
2.近十年内启用或更新改造的大型仪器设备,仪器设备功能比较齐全、运行良好;
3.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国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,且通用性较强,在本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强的需求;
4. 仪器设备由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分析测试上作,有副的以上职称的学术专家负责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指导;
第九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应接受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领导,并进行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。
第十条共享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设备所在实验室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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